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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棚户改造安置方案出台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3-28    阅读量:

加快改造,让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早日告别棚户区,兰州市政府近期出台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安置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其中,两人以下最少补偿30平方米,3人以上最少补偿45平方米。 

  【棚户改造】 

  今年新建住房445万平方米记者了解到,根据计划,2011年全市棚户区拆迁改造的建筑面积将达到215万平方米,规划新建住房建筑面积445万平方米。 

  据悉,通过房地产开发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其新建小区配套建设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两种补偿】 

  实物安置最少补偿30平方米《意见》还在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建设标准等方面予以了明确。据悉,安置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 

  ● 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 实物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分段计价”方式实施。 

  其中: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原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适当结算差价。 

  通过房地产开发实施改造的项目,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原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以综合配套成本购买;再超出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 

  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改造的项目,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原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被拆迁人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则再超出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直接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涉及的综合配套成本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局核定。 

  《意见》规定,被拆迁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口在3 人(含)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承租公有住房的棚户区住户,按使用权补偿额与安置房屋价值相互结算;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除给予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外,给予每户3000元-5000元的奖励;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结算差价后,被拆迁人拥有完全产权。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产权调换价差的,可实行共有产权。 

  【套型面积】 

  控制在50m2至90平方米新建住房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90平方米。每套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满足居民入住后使用的基本要求。 

  新建小区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和经营性用房,以经营性用房收入补贴小区物业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