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拆迁 借房人摇身一变成房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5-14 阅读量:
借房居住,在面临房屋拆迁时,借房人却以房主身份,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在房屋建成后取得85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并取得1.2万元的过渡补助费。蒙在鼓里的房主在得知详情后,先后将房地产公司和借房人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七里河区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与借房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无效,房地产公司赔偿房主损失19万余元。
老房拆迁出现两个房主
2011年,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311号,经兰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批准建设保障性住房小区。随后,房地产公司根据居民现住情况取得了摸底表,该摸底表显示,在拆迁范围内,位于龚家湾313号~315号家属院后排一处房屋的房主登记为阿华。2011年6月14日,房地产公司根据该摸底表与阿华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阿华根据该协议,将于房屋建成后取得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并取得搬迁奖励、过渡补助费等费用。就在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时,阿俊却找到了房地产公司,声称自己才是龚家湾313号~315号家属院那处房屋的房主,阿华擅自以房主的身份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一套房屋出现两个房主,这让房地产公司一时间也很头疼,究竟该房屋属于谁,该和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审查不严借房人变房主
原来,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阿俊与阿华均系一副食采购供应站的职工。1988年,供应站将其位于龚家湾313号~315号家属院后排的那处房屋分给阿俊居住使用。1996年,阿俊搬到其他地方居住,阿华便托同事从中协调,向阿俊借得该房屋居住使用。2011年,该房屋面临拆迁,当房地产公司进行拆迁摸底时,阿华因长时间居住在此,便被认定为房屋所有人,双方签署了相应的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将于房屋建成后,阿华取得建筑面积为85平房米的安置房屋一套,并取得合计1.2万余元的过渡补助费等费用。
而此时,阿俊却听说了老房子拆迁的事情,经打听阿俊得知,分给自己的房屋,却被阿华以房主的身份与房地产公司达成拆迁协议,在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和阿华协商无果后,阿俊将房地产公司和阿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阿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房地产公司赔偿房主19万
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系单位分给阿俊,阿俊是该房屋的唯一权利人,阿华对该涉案房屋不享有权利,故阿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在确认了自己系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身份后,阿俊继续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结果却依旧没有结果。于是,阿俊再次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阿俊称,该住房在未经双方协商补充的前提下被房地产公司拆除,该行为对自己已经构成侵权,故请求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损失。
七里河法院对这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国家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亦应严格遵守。本案被告房地产公司在生效判决已经确认阿俊是涉案房屋承租权利人的情况下,拒不认可其拆迁利益权利人身份,拒绝对其拆迁补偿,是酿成此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对原告阿俊合法权利的侵犯,理应赔偿。据此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阿俊损失19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老房拆迁出现两个房主
2011年,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311号,经兰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批准建设保障性住房小区。随后,房地产公司根据居民现住情况取得了摸底表,该摸底表显示,在拆迁范围内,位于龚家湾313号~315号家属院后排一处房屋的房主登记为阿华。2011年6月14日,房地产公司根据该摸底表与阿华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阿华根据该协议,将于房屋建成后取得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并取得搬迁奖励、过渡补助费等费用。就在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时,阿俊却找到了房地产公司,声称自己才是龚家湾313号~315号家属院那处房屋的房主,阿华擅自以房主的身份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一套房屋出现两个房主,这让房地产公司一时间也很头疼,究竟该房屋属于谁,该和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审查不严借房人变房主
原来,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阿俊与阿华均系一副食采购供应站的职工。1988年,供应站将其位于龚家湾313号~315号家属院后排的那处房屋分给阿俊居住使用。1996年,阿俊搬到其他地方居住,阿华便托同事从中协调,向阿俊借得该房屋居住使用。2011年,该房屋面临拆迁,当房地产公司进行拆迁摸底时,阿华因长时间居住在此,便被认定为房屋所有人,双方签署了相应的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将于房屋建成后,阿华取得建筑面积为85平房米的安置房屋一套,并取得合计1.2万余元的过渡补助费等费用。
而此时,阿俊却听说了老房子拆迁的事情,经打听阿俊得知,分给自己的房屋,却被阿华以房主的身份与房地产公司达成拆迁协议,在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和阿华协商无果后,阿俊将房地产公司和阿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阿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房地产公司赔偿房主19万
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系单位分给阿俊,阿俊是该房屋的唯一权利人,阿华对该涉案房屋不享有权利,故阿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在确认了自己系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身份后,阿俊继续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结果却依旧没有结果。于是,阿俊再次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阿俊称,该住房在未经双方协商补充的前提下被房地产公司拆除,该行为对自己已经构成侵权,故请求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损失。
七里河法院对这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国家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亦应严格遵守。本案被告房地产公司在生效判决已经确认阿俊是涉案房屋承租权利人的情况下,拒不认可其拆迁利益权利人身份,拒绝对其拆迁补偿,是酿成此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对原告阿俊合法权利的侵犯,理应赔偿。据此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阿俊损失19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