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运营管理 兰州公租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19 阅读量:
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通知精神,今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2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我市两房并轨实施意见,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今年底前将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按照“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原则,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并轨后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新建成套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以及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设比例不超过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实施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两年以上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为申请时间,不同类型申请对象可在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公示、分配等程序后统一进行配租。
从明年起我市将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60%确定。租赁价格由物价部门综合同地段,类似的住房市场租金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另外,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进行分类减免,可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政府规定的特殊优抚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实施梯度保障;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减免的租金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在动态核查中发现保障家庭住房和收入超出标准的,调整为市场租金直至推出住房或取消租赁补贴。已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原有产权性质不变,继续按确定的相应租金标准缴纳政府拥有产权部分的租金。
根据《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今年底前将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按照“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原则,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并轨后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新建成套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以及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设比例不超过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实施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两年以上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为申请时间,不同类型申请对象可在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公示、分配等程序后统一进行配租。
从明年起我市将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60%确定。租赁价格由物价部门综合同地段,类似的住房市场租金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另外,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进行分类减免,可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政府规定的特殊优抚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实施梯度保障;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减免的租金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在动态核查中发现保障家庭住房和收入超出标准的,调整为市场租金直至推出住房或取消租赁补贴。已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原有产权性质不变,继续按确定的相应租金标准缴纳政府拥有产权部分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