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前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6-21 阅读量:
为依法加强我省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通知指出,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同时,征地中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通知特别指出,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这是记者6月18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的。
拆迁住房须先安置后拆迁
通知指出,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扩大内需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全省基础设施及城市建设等各类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日趋繁重,由此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通知明确,项目建设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征地工作。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建立征地听证制度,征求被征地集体和群众的意见。对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征地中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拆迁前要进行风险评估
通知指出,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
通知明确,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及拆除单位的资格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从业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快建立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信用体系。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必须依法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
此外,相关单位及拆迁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要严格执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