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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7-01    阅读量:

为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更加简捷,市民提取更为方便,6月28日,记者从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已对现行的《<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了修改和补充规定,其中涉及最难办理的手续等问题。 

  退休和继承 身份证明规定有变化 

  在原规定中,要求已退休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需持有单位退休证明。新规则是,由当事人自己去提取的,可不提供单位介绍信;由单位经办人或者亲属、法定继承人等前来办理的,仍须持有介绍信。 

  对于继承者的身份,原来规定继承人要持有死亡证明、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现在规定,由继承人前来办理的,必须持有公证处的公证书。 

  单位不办手续 业主可现场查看办理 

  原来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内的可提取公积金。新规规定,这个“三年”时间的计算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同时规定,对于购买经适房或单位自建房的,建设单位如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建设手续,个人自己有手续的,可不拘泥单位备案;单位因故不备案,业主自己可联系管理中心去现场查看,现场办理。 

  对于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规定房屋位于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许可证;房屋位于乡、镇及其以下区域的,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及乡、镇政府的批准文件。 

  对于自建自住住房的,位于县及其以上区域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不再要求出具自筹资金证明;所建房屋位于乡、镇及其以下区域的,应提供乡、镇政府的批准文件和自筹资金证明。同时,对于以贷款购房的,如果之前还款期内没有提取公积金,原来规定需要在房贷还清后一次性提取所有公积金,但现在规定,贷款还清后也允许一年内提取一次。 

  无业在家群体 失业时间计算调整 

  对于无业在家的群体,要提取公积金须提供材料的起始时间也有所改变。其中,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其失业时间以提取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对于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托管凭证,其失业时间以提取人托管凭证发放时间为准。 

  ■相关链接 

  “逐月还款”“一次还款”哪个更实惠? 

  在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修改后,出现了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逐月还款”和“一次性还款”,哪种更实惠的讨论。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选择“一次性还款法”,每年可用其公积金余额部分提取出来还一次贷款,假设公积金月缴额每年增加13%,则只要在合同贷款期限一半时间内结清全部住房贷款,就能减少约一半的利息支出。如果选择“逐月还款法”,假设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每年还是增加13%,贷款前期有一段时间内是不需要自己出钱还款的,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每月也只需付少量现金用于还款。采用这种方式虽然利息支出没有减少,但是借款人在起初几年每个月的还款压力减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