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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提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27    阅读量:

12月20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网发布最新消息,公布了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等九大类单位,其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比例,由此前的7%-10%,统一提高至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则由7%上调至9%.

  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均提高

  与2002年开始执行至今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对比,可以发现,此次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后,单位、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有所提高,基本上调了两个百分点;被统一规范缴存比例的单位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也将依新规执行。

  按照新规,2012年起,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比例,由此前的7%-10%,统一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则从7%上调至9%.统一比例缴存的单位,涉及到我市所有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九大类单位。而此前,市属行政事业(财政拨款)单位,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执行差异化的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不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通知提到,对于暂不具备调整条件的企业单位,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一定幅度内由单位自行选择,其中单位的缴存比例需保持在10-12%,职工缴存比例保持在7-9%的范围内。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而“职工月平均工资”,则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困难企业仍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企业,仍旧按照《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可申请办理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经济效益较差,经市政府或上级部门确认的“困难企业”等两种情况的企业,可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严重亏损,属于关、停、并、转、迁等情况的企业,或“特困企业”等三种情况,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此类特殊情况企业申请时,需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